索引号: 014208216/2021-00452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办公室 文号: 通开发管办〔2021〕25号
成文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4-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8216/2021-00452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办公室
文号: 通开发管办〔2021〕25号
成文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4-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21 22: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老洪港: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减污降碳,推动全区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为南通“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做出新贡献,以“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为总体思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南通市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南通市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评办法》,以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书》要求,制定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

一、总体目标

1、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PM2.5浓度年度目标为3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年度目标为88.5%;PM10、NO2、O3年平均浓度同比下降。氮氧化物及VOCs排放量较2020年分别削减10%和12%以上。

2、完成省定减煤任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削减量达目标要求。

3、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目标要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得到刚性管控。林木覆盖率18%,完成造林50亩。

4、地表水国考、省考以上、市考以上断面优Ⅲ比例目标分别为100%、100%、83.3%,全面消除劣Ⅴ类,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排放总量达到南通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2%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打好蓝天保卫战,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1、深入推进VOCS治理。全面执行各类涂料、胶黏剂、清洗剂等产品有害物质含量限制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推广实施《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培育源头替代示范性企业1家。完成涉VOCS各类园区、企业集群的排查整治及VOCS储罐排查治理,做好相应台账资料和管理信息登记。完成1个市级及以上园区排查或“回头看”,督促重点企业编制并实施“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方案(具体任务另行下达)。重点VOCs排放企业全部安装厂界VOCs在线监测。全面排查954个挥发性有机物储罐,完成305个以上储罐治理。开展VOCs综合治理,完成综合治理项目19个。

2、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6月底前,所有电厂完成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推进清洁运输。推进燃煤、燃气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8月底前,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改造或回头看,共完成锅炉项目43个。6月底前,完成19台工业炉窑排查、整治、验收、建档工作。实施铸造工业等重点行业相关标准并组织5次以上联合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3、实施精细化扬尘管控。全区降尘量年均值不得高于3.1吨/平方千米?月。严控工地、道路、码头堆场等重点区域扬尘污染。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制度,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建立工地名单台账,每季度更新,并共享信息。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建设“智慧”工地平台,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和未冲洗抓拍系统,并与其联网。开展“清洁城市行动”,扬尘重点控制区和城市主次干道机扫率100%以上,每条道路落实“四定”,即:定驾驶员、定作业车辆、定负责领导、定作业措施,分阶段设定日常和管控期间保洁频次和要求。增加大型洗扫车、洒水车、雾炮车等5辆及以上或建成区达到每平方公里配备1辆以上大中型机械化清扫保洁车。增加小型保洁车5辆。完成施工工地扬尘治理项目不少于32个,施工裸土覆盖按《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要求执行。逐步扩大渣土白天运输,对重点区域每周开展1次渣土车夜间运输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冒黑烟等违法行为,并公开处理结果。

4、全面推进生活源治理。强化餐饮油烟监管,重点单位安装在线监控。完成餐饮油烟整治或回头看不少于400家。对重点管控区域烧烤店及面积100平米以上餐饮店(无油烟排放餐饮店除外)安装在线监控。城市综合体、餐饮集中区的餐饮经营单位完成在线监控安装率达95%以上,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网。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重点时段组织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巡查监管,严查非法燃放行为。

5、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强化机动车监管。推行“绿色车轮计划”。推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全面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环卫车,推进排放不达标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公交车改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20年以上的内河船舶提前淘汰。完成新能源车船与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与淘汰项目2个。全面开展在用柴油车等各类机动车监督抽测。生态环境、公安交管等部门每周至少联合开展一次柴油车排放监督抽测,抽测数量不少于3辆/周(全年不少于170辆),秋冬季抽测数(包含尾气遥感检测)0.5万辆以上,确保在用柴油车抽测排放合格率95%以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机动车入户监督抽测,抽测数量不少于3辆/月(全年不少于35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完成至少一轮全覆盖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工程机械监督抽测,抽测数量不少于9辆/月(全年不少于115辆)。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车辆、老旧柴油车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年度核查率达到85%。加强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制定内河港口码头岸电设施标准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沿江码头泊位岸电设施全覆盖、全达标,推广使用岸电,2021年推进沿江主要港口岸电使用率达到80%以上。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建设,开展油气回收设施检查。完成6座年销量5000吨以上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改造。加油站和储油库每季度的油气回收设施检查至少分别达18座和4座。对船舶供油的船舶加油站、水上服务区等供油单位的船舶油品抽测率不低于50%。

6、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

完成省、市确定的春夏季、秋冬季阶段性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编制臭氧污染专项治理方案和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现“分级预警,及时响应”。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4月底前,制定实施辖区内重点企业错峰生产计划。9月底前完成绩效分级、应急减排清单和豁免企业清单修订工作,报市大气办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坚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协同推进减污降碳。

7、努力打造碳达峰先行区。组织开展开发区碳达峰行动方案研究。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完成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对重点企业开展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全国碳市场启动交易后履约率达到目标要求。

8、优化调整四大结构,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优化调整空间结构。加大力度推进沿江1公里范围内危化码头、化工企业整治任务,调整优化与长江生态保护不符的开发功能。加强基于环境承载力的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研究。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培育A级企业不少于3家,建设绿色工厂2家,完成重点行业绿色改造工程项目2项。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二氧化碳(CO2)控制为导向,坚持煤炭总量控制。推进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2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燃煤中小热电关停整合。完成煤炭总量控制项目1个。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实现无散煤城市。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增绿色建筑面积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启动并推进“绿色屋顶”计划,大力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化调整运输结构。7月1日,全面实施重型车国6a排放标准。实施货物运输绿色转型,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优化新能源配送车辆通行、停靠政策,提升货运场站(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备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中转换装等功能。

(三)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刚性管控生态保护空间。

9、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水生态修复。筛选全区生态缓冲带建设试点河湖清单,组织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管理试点工作。开展重点河湖生态安全调查及评估工作。在沿江持续开展湖滨、河口湿地建设,大力推进城乡小微湿地保护修复。鼓励开展尾水生态净化,培育建设一批试点工程。继续推进生态净化型,生态涵养型,生态修复型,生态保护型缓冲建设,争取至少建成1个。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严禁本地渔船赴长江口禁渔区捕捞,开展水生生态系统修复及土著鱼类恢复工作。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大力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强化长江岸线和重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完成年度造林目标要求。

10、加强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刚性管控。严格落实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管控要求,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项目。对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内已完成清理整治的问题开展“回头看”。

(四)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水生态。

11、打好河湖水质保护攻坚战。编制各类工作方案整治国省考不达标断面、开展“消劣奔Ⅲ”,保障断面生态活水。梳理“十四五”国省考不达标断面清单,编制完成并实施限期达标整治方案。持续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开展城市建成区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隐患排查和整治。大力推进完成已建在用应急备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落实长效管护措施,做好长效管护评估。定期排查保护区内环境问题,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更新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矢量图集。编制水污染事故、城乡供水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用水总量控制在市定上限值以内。地下水位保持稳定或上升。

12、打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战。全面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防治返黑返臭。进一步查漏补缺,对新出现或反弹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开展整治。基本完成主城区污水管网排查检测任务,并推进即查即改项目实施。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口和管网空白区,城市建成区 30%以上面积建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完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示范市创建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建成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水平衡核算。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完善工业集聚区废水治理设施,继续开展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500吨以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规定在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13、打好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整改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开展“长江岸线非法侵占” “化工围江”等问题整改和“回头看”,推进长江排污口整治,深化入江支流综合治理。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等开展有毒有害或持久性有机物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估。防范沿江环境风险,加强危化品运输风险管控及运输过程安全监管,沿江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面完成辖区内河从事货物装卸作业的非法码头及设施(无项目审批手续和经营许可证)的清理整治,以及辖区内河港口码头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加强锚地等公共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加大船舶污染物公共上岸点建设和处置资金投入。加强船舶洗舱站、洗舱作业和洗舱水的接收转运处置流程监管力度,提升化学品洗舱水的接收处置率。实现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与城市环卫公共处理有效衔接,强化船舶油污水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建设,建立船舶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处理模式,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风险管控,推动建立港口船舶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14、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动化肥农药科学施用和水产健康养殖。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化肥使用量较上年削减0.6%,农用农药使用量较上年下降0.5%。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构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机制,全面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测评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良好以上等级率达70%。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督查工作,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率达90%。强化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加强病虫监测预警和农药使用监测,推进绿色防控示范,推动专业化防治服务。持续推动农膜污染防治。落实《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完善废旧农膜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将废旧地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示范推广强化耐候膜、加厚地膜等易回收地膜和地膜减量替代技术;开展超薄地膜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开展地膜残留监测,建立残膜监测网络。废旧农膜回收率达88%以上。优化种植业产业结构,引导直播稻转机插秧,推进秸秆还田和离田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全面排查梳理国考断面汇水范围内农田退水对水质影响较大的区域清单,做到引排分流,加强循环利用。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行动,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畜禽养殖种养结合区域农田环境管理,减少因汛期或强降雨造成的还田粪污随地表径流直排入河。

(五)推进净土保卫战,巩固土壤安全。

15、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实现化工园区一般工业固废和危废利用处置和贮存规范化,依法查处危废固废环境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政策,实现全区城区范围内全覆盖,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16、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分类分区分级精准施用技术措施,持续推进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2%以上。建立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措施清单,积极推进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划定,落实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及修复。按规定开展产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监管。贯彻执行《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健全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做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评审各项工作,严厉打击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利用行为。防控重金属污染,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达到目标。持续做好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完善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巩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成效,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全面完成前期纳入整治清单的所有污染源整治工作,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更新整治清单。

(六)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7、深入分析自然生态、饮用水源、大气、土壤、噪声、固危废、核与辐射、环境信访、重大舆情等各个领域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制定重大风险隐患清单,加强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评估和监测预警。加强对关停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风险防控,做好环境矛盾纠纷、“邻避”问题化解。建立并完善的信息收集研判系统,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制定不同等级危废分级分类差别化管理措施,制定手续不全危废贮存场所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危废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精准有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加强医疗废物、废水等处理服务和监管。加强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开展环境应急预案专项抽查检查,组织环境应急演练拉练和培训,强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启动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重点河流“南阳实践”经验实施。做好重要敏感时段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体系和信息快报制度。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和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七)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8、加强大气、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十四五”省控断面、区域补偿断面清单,力争年底前全面完成水质自动站建设。

19、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构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生态文化体系、监管体系、法治体系和经济政策体系。落实“三线一单”,贯彻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和流域生态补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完善生态环境财政奖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绿岛”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中小微企业危废收集贮存试点。持续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联合上风向城市开展臭氧污染联防联控,实施区域统一预警溯源、统一监管执法、统一考核评估与奖惩。联合开展交界地市(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共同应对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应急联动。

(八)切实解决好突出环境问题

20、认真抓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根据省政府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及《江苏省水环境突出问题清单》,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以交通噪声、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为重点,解决噪声投诉高发问题,年度噪声投诉量较上年降低2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要专题研究本地区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本计划制定各自辖区的2021年工作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责任单位,确保实现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强化监管执法。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流域专项执法、交叉执法行动,完善司法联动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正面典型宣传报道和解读,继续办好“污染防治在攻坚?263在行动”专栏。全面主动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管、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督促企业公开环境自测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实施环保污染线索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四)强化考核问责。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评制度,按季度对街道、社区进行现场考核打分,并公布排名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对在督查考核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及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严格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通开发管办〔2021〕25号附件.doc